申请前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申请单位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
2.该地点是否出现过阳性?
3.目前场地情况如何?
4.面积?
空气点位数量根据下表 | |||
室内面积(m²) | 空气采样点位数 | 室内面积(m²) | 点位数 |
≤30 | 3 | <240.25 | 15 |
≤60 | 5 | <272.25 | 16 |
<72.25 | 8 | <306.25 | 17 |
<90.25 | 9 | <342.25 | 18 |
<110.25 | 10 | <380.25 | 19 |
<132.25 | 11 | <420.25 | 20 |
<156.25 | 12 | <506.25 | 22 |
<210.25 | 15 | <552.25 | 23 |
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环境消毒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 774-2021 )、《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797-2022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2021 版 ) 的通知》( 沪肺炎防控办[2021] 195 号 ) 等相关文件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消毒效果评价
对现场消毒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街道/镇政府应委托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 有能力开展现场消毒效果试验且能力范围经资质认定(CMAI)的第三方评价单位进行消毒效果评价。评价机构完成消毒效果评价后,应提供评价报告。区和街道两级工作专班协调具有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评价单位,按要求开展消毒效果评价。
1. 现场消毒效果评价要求
(1) 重点行业(如养老院、学校、重点企业、特殊场所等 )开展的终末消毒。
(2) 抽查 1%~3%病家的终末消毒。
(3 ) 开展终示消毒的所有消毒服务实施企业、单位或队伍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开展现场消毒效果评价:
A.检测阳性人员分布在 3 个及以上楼层的楼栋。
B.社会影响大的终末消毒。
C.使用非常规的消毒器械进行终示消毒。
D.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进行终末消毒。
E.其他情形,当消毒实施企业或单位发生较多消毒人员变动. 更换消毒剂或消毒设备等其他对消毒效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时应开展现场消毒效果评价。
评价对象
对现场环境、物品消毒时,主要对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进行评价。对现场环境、物品和空气消毒时,应进行物体表面和空气消毒效果评价。
现场消毒效果评价指标
对于空气使用自然菌,对于物体表面使用指示微生物 (金黄色葡萄球菌 ATCC 6538 和大肠杆菌 8099 ),分别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结果判定
(1) 物体表面
指示微生物平均杀灭率应 > 99.9%,且杀灭率>99.9%的样本数占 90%以上,判为消毒合格。
(2) 空气
自然菌平均杀灭率应 > 90%,判为消毒合格; 消毒前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10CFU/ ( 也:1Smin ),可不计算杀灭率,消毒后空气自然菌平均菌落数<4CFU/ ( 邓:15Smin ),判为消毒合格。
(3 ) 新型冠状病毒分离培养较为困难,一般不用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消毒后若分离到活病毒,则判为消毒不合格。
注意事项
(1 ) 现场消毒效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并加以改进,再次开展现场消毒效果评价,直至结果合格,并应根据现场消毒效果评价合格结果的消毒方案实施现场消毒。
(2 ) 现场消毒效果评价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合法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