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强制执行
根据 (EU) 2019/945 无人驾驶飞行器系统法规
珩渥提供从无人机到配件,从玩具到农机,从 C0 到 C6,一站式测试、审核及发证服务
- 型式测试
- 文件审核
- 签发 CE 证书
为了确保无人机在欧洲市场的安全使用,欧洲无人驾驶飞机规则在委员会的法规(EU)2019/945和委员会法规(EU)2019/947中制定,并已于2020年6月开始执行使用。
测试内容:
空域限制功能
最大起飞重量(MTOM)
地理识别
声学测试
地理围栏
结构测试
机械冲击
光学测试
对人员、地面伤害
指令和控制链接(C2)
推进能力
远程识别
安全可控性
软件安全评估
(EU)2019/947简介:
此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0年7月1日开始适用,该条例为运营无人机制定了规定。
根据(EU)2019/947,无人机的操作应用被分为3类:“Open”category, “Specific”category和“certified”category。无人机系统在“Open”category包括3个子类别(A1, A2和A3),分为5个具有不同特性的飞机类别(C0,C1,C2,C3,C4以及自建无人机),这个category下的无人机使用不需要预先授权或声明,但根据(EU)2019/945的规定, 必须强制使用CE标志;在“Specific”category内的无人机使用需要主管部门的操作授权或无人机系统操作员的声明,但不需要CE标志;在“certified”category内的无人机使用需要按照(EU)2019/945进行无人机系统的证明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EU)2019/945简介:
此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确定了设计和制造阶段的合规性要求。
(EU)2019/945法规加强了CE标志,并定义了每个“Open”子类别和类的合规性要求。重量<250g的C0级和C1级加上没有CE标志的自建无人机属于A1子类别;C2类飞机属于A2子类别,C3和C4类加上重量小于25kg且没有CE标志的自建无人机属于A3子类别。(EU)2019/945法规还对每个类别都规定了几个制造要求,包括材料特性,设备特性,发出的噪声和系统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