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认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申请人所需具备条件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贴牌制造指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加工制造其指定的产品,并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委托加工的一方为贴牌商,是品牌的拥有者。加工方为制造商,制造商应
当是获得同类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进行贴牌制造的,应当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贴牌商可以是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贴牌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单位应具备所在地区或所在国的合法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每类产品至少应有2名技术人员,每名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两类以上产品的技术员。应有符合贴牌产品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
(六)应有符合产品要求的设计、实验能力及产品检验能力;
(七)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八)应有注册商标;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贴牌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中国大陆地区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四)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贴牌产品所依据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提供标准号清单);
(六)贴牌商与制造商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长期委托加工协议;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八)产品开发、设计、检验管理程序文件;
(九)产品彩色照片;
(十)贴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制度及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十一)其他材料。